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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美國有線電視網絡媒體公司HBO電視網給某公司發出一封“叫停”函,要求后者停止銷售由3D打印機打印、模仿HBO電視網發行的電視劇《權力的游戲》中的iPhone底座,因為HBO電視網擁有該劇所有角色和在屏幕上顯示過的物體的版權。無獨有偶,不久前,一家英國游戲公司也給某3D打印機商家發出了停業“命令”,原因是該商家用3D打印機制作了該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戲“戰錘”中人物的實體模型。
因為“打印”而受到版權人的“警告”,在知識產權糾紛領域并不多見,然而,隨著3D打印技術的興起,此類“警告”抑或糾紛或許將會不斷上演。
所謂3D打印,是以數字模型文件為基礎,運用粉末狀金屬或塑料等可黏合材料,通過逐層打印的方式來構造物體。
3D打印技術的“克隆”功能確實令人稱奇。除了打印各種現有物品的“復制件”外,3D打印還可以根據一些數據或技術參數,生產出符合要求的“產品”。新穎、前衛且功能強大的特點,讓3D打印技術吸引了不少商家和客戶的目光,甚至有人稱之為“將帶來第三次工業革命”的打印技術。但是,當人們沉醉于3D打印機的強大功能、肆意打印的同時,當心可能觸碰法律邊緣。
打印世界觸碰法律邊緣
“只要有想象力,就能打印整個世界”,部分商家關于3D打印機的銷售廣告,讓人充滿遐想。然而在輕松“克隆”物品、帶來新鮮感的同時,3D打印技術的負面效應也開始顯現。
首先是利用該技術“制造”產品或者銷售該制品的商家,開始不斷地收到著作權人、專利權人和注冊商標持有者的“警告”,要求其停止打印和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。其次,無邊界、無節制的打印開始給人們帶來恐懼感。據媒體報道,今年5月,美國人科迪·威爾森在得克薩斯州成功試射了世界首支3D打印手槍,該手槍是科迪·威爾森經過一年多時間的研發,利用一臺價值8000美元的3D打印機“制造”而成。對于美國而言,利用該技術打印手槍是否合法尚處于爭議之中,但對于大多數“禁槍”的國家而言,用3D技術打印具有發射功能的手槍無疑具有“非法性”。
單就我國而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》第3條明確規定“國家嚴格管制槍支。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變造、裝配)、買賣、運輸、出租、出借槍支”,第22條規定“禁止制造、銷售仿真槍”。與此相應,我國刑法同樣規定了“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槍支、彈藥的”,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罰;情節嚴重的,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。所以,當利用3D技術打印而成的槍支具備了一定的“發射性和危害性”,符合法律中的認定標準之時,必將觸犯到我國的法律。
并非所有物品都可打印
伴隨著3D打印技術的進一步發展,其打印功能日益強大。在汽車工業中,設計師在設計新的零部件時,已經習慣使用3D打印技術來快速制作模型;部分醫療設備公司也在嘗試使用這項技術制造完整的假肢,新的假肢比傳統方式制造的更便宜,甚至可以機洗。在文物保護、電影制作等領域,3D打印技術也在發揮著重要作用。不可否認,3D打印技術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更多的方便,然而也應當看到,這把“雙刃劍”的另一面也可能隨時給社會造成“創傷”。
從法律的角度而言,并非所有的物品都可以被3D打印,首先是違禁品不可隨意打印。所謂違禁品,一般是指“國家規定限制或禁止生產、購買、運輸、持有的槍支彈藥、爆炸物品、劇毒化學品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、毒品、迷藥、管制刀具等物品”,上述物品有的為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,有的其生產、銷售需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當嚴格的審批手續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為上述物品具有著嚴重的社會危險性,如果肆意生產,必將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危害。故而,對于3D打印而言,如果其“生產”出的是具備正當用途和相關授權的“模型”,并不具備社會危害性,但如果利用該技術打印出國家限制或禁止生產的“違禁品”,具備高度仿真功用時,則已經觸犯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。
知識產權亦需尊重
使用3D打印時還需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。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:“本法所稱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、藝術和自然科學、社會科學、工程技術等作品……(四)美術、建筑作品;(五)攝影作品;(六)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;(七)工程設計圖、產品設計圖、地圖、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。”
從法律規定可知,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不僅包括傳統的平面作品,也包括具備三維角度的“模型作品”,所以,為了商業目的而隨意打印他人創作的作品,很可能會引發“侵權訴訟”。除此之外,“對產品的形狀、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、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”的外觀設計和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“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”,分別受到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,利用3D技術擅自打印者,必然涉嫌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。
如何判定打印產品侵權
用3D打印機直接“制造”他人創作的立體產品,未獲授權的則構成侵權,然而實踐中多變的3D打印形式也在考驗著法律規范。比如根據文字描述或者技術參數,以及基于2D產品進行3D打印的情況,是否構成侵犯,各方的觀點有所不同。有觀點認為,判定打印產品是否侵權,首先要鑒定這段文字是否構成作品,如果基于這段文字打印的產品屬于演繹作品,則演繹作品需要經過文字作品權利人的授權,同時,即使打印的作品屬于演繹作品,還需要依據產品的用途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。
也有觀點認為,文字、參數和3D打印產品屬于不同的表達形式,如果文字描述的是一件美術作品,將其打印出來,未獲授權者同意則構成侵權;如果文字描述的是產品設計參數,根據參數打印3D產品是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,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,不構成侵權。
之所以會存在上述不同觀點,是因為3D打印技術的出現,讓很多相關的法律問題也變得“新穎”,現行的法律規范難以對其進行準確的規制,這導致了在文字作品或設計圖紙被打印成三維產品時,權利人維權難度的增加。故而,針對這一新興事物,為了使其更好地發揮積極的作用,遏制其“丑陋”的一面,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亦當及時作出回應。